第494章 因势利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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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当崇祯把自己修改过的《民事通则》交给士绅大会讨论时,袁可立还不知道这件事。
  
      不过1日之后,当大明时报把通过的《民事通则》总论全文刊登出来之后,不仅袁可立知道了,就连京城百官也听说了这件事。
  
      虽然袁可立知道,崇祯修改过的《民事通则》内容是什么,他也对皇帝承诺过,会认可这些修改。但事实上,他自己心中并没有把握,被皇帝修改后的《民事通则》能不能在朝堂上获得百官的认可。
  
      毕竟太祖曾经有言再先,擅改律法者,是乱法之奸臣。是以后世各代,虽然认为《大明律》的内容已经不敷使用,无法解决当世之问题,也只是以律法为基础,设立了律例这个擦边球。
  
      所谓因律生例,因例生例,实际上便是判例法,对于大明律覆盖不到的问题,采用了同类型案子的判罚为依据。当然,这种判罚的主旨,还是要符合大明律或是儒学的精神。
  
      袁可立编撰这本《民事通则》,主要还是想要把大明200余年积累下来的民事案例做一个整理,去除掉不具备代表性的案子,同大明律、儒学精神不相符合的判例,还有众多重复的案例。
  
      他希望,最终能给各地官员建立一套可以操作的判例,从而杜绝地方胥吏利用大明繁复纷杂的案例,操纵司法糊弄地方官员,从而激发日益高涨的民怨。
  
      应该来说,这种想法是好的。从某种程度上来看,也维护了司法的唯一性和崇高性。
  
      但是袁可立编撰这本《民事通则》的时候,主题和目的还是相当明确的,便是维护上下尊卑的封建伦理秩序和地方上的社会稳定。
  
      因此,这本《民事通则》不是削弱了地方士绅的权力,反而是加强了士绅对于地方法权的干涉。毕竟,儒家诸贤追求的最好社会形态,便是一个和而不同的和谐社会。
  
      换句话说,便是一切民事纠纷最好能够在地方士绅的主持下,内部调解解决,不要闹上公堂去。实质上,就是把大明县城以外的区域,交给了地方士绅去管理,以减少办公成本。
  
      在崇祯看来,袁可立编撰的这本《民事通则》,在江南这些社会矛盾还算缓和的地区,大约能够解决不少问题。但是在陕西、河南等社会矛盾已经激化的地区,不过是一纸空文罢了。
  
      当一个人无论怎么努力也活不下去的时候,什么法律都起不了震慑作用。因此,他对《民事通则》做了一些修改,并加上了:论人的基本权利的总论。
  
      什么是人的基本权利呢?崇祯觉得,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便是生存下去的权利;其次是保卫自己不受侵害的权利,再次是自由思考的权利,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等。
  
      在总论的结尾,崇祯以这样一句话做了总结,“任何一位大明人,都应当履行其对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,如纳税、服兵役等。同时他也同样享有被国家保护,享受以上基本权利之权力。
  
      故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凡是民众之间发生的纠纷,一律不得以尊卑身份区别对待,也不得以八议减轻或是免于处罚。利用公职身份、宗室身份、勋贵身份、官员家属身份、主家身份,对他人做出的侵害行动,同样不得引用减轻刑罚的八议。”
  
      看过了这篇总论之后,袁可立就对自己这部《民事通则》能不能通过百官和宗室的认可,大为怀疑了起来。
  
      毕竟,按照这篇总论。大明现在特权阶层所享有的特权,都被不同程度的削减了。
  
      袁可立虽然认为,皇帝所说的: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这句话的确让普通人心生振奋。同以往戏文中说的,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语有异曲同工之妙。
  
      不过戏文毕竟只是戏文,只要上下尊卑的礼仪体制还在,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一句戏言。
  
      现在崇祯想要在他的《民事通则》上做手脚,以他的名义来发布这篇总论,试图打破上下尊卑的礼制,建立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,这也未免太过于高看他袁可立在官员之中的号召力了。
  
      不过,出于对皇室的忠诚,袁可立对于崇祯修改自己《民事通则》一事保持了沉默。不管这么说,这篇总论虽然损害了整个大明特权阶层的利益,但是就其出发点来看,皇帝写这篇文章的目的,还是在于保护大明普通百姓的利益。
  
      袁可立是四朝老臣,在朝中资格之老,只有寥寥几人可以比拟。他又同东林党人交好,门下几位学生,如倪元璐、黄道周等人,都是东林党人新近出现的中坚力量。
  
      他自认,就算是做了些离经叛道的事情,最多也就是败坏一些名声。但是如果让天下人知道,这是皇帝亲手写的总论,恐怕朝野的舆论就不是那么温和了。
  
      不过当袁可立做好了,在朝堂上被群臣责难的准备时,崇祯却在士绅大会上首先抛出了对于《民事通则》的讨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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